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精彩閲讀 唐律,在線免費閲讀

時間:2024-07-28 22:11 /科幻小説 / 編輯:蘇西
主角是唐律的小説叫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是作者麼振華創作的一本都市類型的小説,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説精彩段落試讀:①《舊唐書》卷163《崔元略傳》,第4260頁。 ②《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543頁。 民損免,並狱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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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29 05:08:44

作品狀態: 全本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在線閲讀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第47部分

①《舊唐書》卷163《崔元略傳》,第4260頁。

②《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543頁。

民損免,並和雜入公,以希上旨。依律,部內發生災害,主司應言而不言,當杖七十。若不以實言上,致枉有所徵,贓罪重於杖七十,以坐贓論,罪止徒三年。但因下屬渭南(陝西渭南市)縣令柏元封嚴辭勸告,最終災情得以上報,罷雜而減其常賦。

元和時期(806—820)

116.興元府户曹參軍韋府君夫人李氏三子不奉養老

案例輯錄

元和十年五月廿二,隴西李夫人遘疾終於京師待賢裏第,享年七十六。其月卅,歐陽氏九女以士之喪禮歸葬於安縣神禾原,次户曹參軍府君之塋,禮也。……貞元中,貴婿歐陽伋之官山劍,女氏夫人就養,因居蜀中數年。無何,夫人曰:“吾不幸,有子三人,皆不由先王訓,遊異土,邈如他人。吾今老矣,脱休於勞生間,則必為南方之土,豈復歸於秦哉。”遂扶持北來,元和四年,達京師。今果所言,其先覺通明如此。夫人有彭氏之子曰充符,義行甚高,又善與人,嘗以禮侍夫人。值彭之湘南覲姊,將行,託其友京兆於方曰:“某孤而貧,幸假其餘,為人天焉。”於唯彭命,自是供給如彭存。比小殮、大殮以至於世之費,皆出於門……歐陽氏表姊以好古悉事熟,遂見命為志雲……違棄養,夫人三兒。豈如彭君,事厥。彭覲伯姊,於彼湖矣。夫人老病,心亦孤矣。女侍終號茹茶,猶反哺爾何無?天壤之間容此徒,傷風敗俗無人誅。(再從侄鄉貢士李好古撰:《唐故興元府户曹參軍韋府君故夫人隴西李氏墓誌銘並序》,《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下冊,第782—783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興元府户曹參軍韋府君夫人隴西李氏(740815),為河州袍漢(罕)縣令李季女,有三子。丈夫去世,因三子均“遊異土”,對老不管不顧,其第九女將木芹接到丈夫歐陽伋任官的蜀中居住了數年。李氏擔心自己老於南方,因此“扶持”北返,元和四年(809)到達安。在安居住了六年,李氏的彭氏之子彭充符及其友人京兆於方對李氏十分照顧。元和十年(815),76歲的李氏以疾終於京師待賢裏第。其喪事是於方辦理的,墓誌是女婿歐陽伋的表姐找李好古所撰,刻石為於興宗。李氏的三個兒子不僅不奉養老木芹寺厚也沒有參與喪事的料理,所以銘文説“違棄養,夫人三兒”。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24《鬥訟律》總348條,參見091殿中侍御史李鈞、京兆府法曹參軍李鑼兄不養、喪不時舉案適用條款。

《唐律疏議》卷10《職制律》總121條,參見045盧正除洛州新安縣令以縣名犯副娩史盧安壽諱更任滎陽縣令案適用條款。

《唐律疏議》卷6《名例律》總45條,參見013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帥造偽印等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興元府户曹參軍李氏三子不奉養老,依律當徒二年;副木老疾無侍,委之官,依律當徒一年。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李氏之子當徒二年。本案中,因李氏夫人先是由其女及女婿歐陽伋供養,並未將三子上告官府,鄉人等也並未揭發,李氏三子並未受到法律制裁,但受到當時輿論的嚴厲譴責。李好古所撰李氏墓誌,稱三子傷風敗俗:“天壤之間容此徒,傷風敗俗無人誅。”

117.濮州僧巒苦行民騙財案

案例輯錄

公諱元封,字子上,其先晉伯宗之。……良器,平原郡王、贈司空。……授京兆府渭南縣令。……〔天平軍節度〕馬公〔總〕其意,薦濮州。詔許之。既下車,聞有僧巒屬火於,加鉗於頸,以苦行民,人心大迷信,脱輟食,竭產施與,甚為民病。公付史以鞠之,果驗见会,遂杖殺以釋民。未幾,薛司空復鎮平盧,表為軍司馬。(承務郎守監察御史裏行驍騎尉郭捐之撰:《唐故中散大大守衞尉卿上柱國陽紫金魚袋贈左散騎常侍魏郡柏公(元封)墓誌銘》,《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和038,第909—910頁。又見陳尚君輯校《全唐文補編》卷67,第834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濮州(治山東鄄城縣)僧巒屬火於,加鉗於頸,以苦行民,致使一些百姓脱輟食,竭產施與。史鞫之,得其见会之狀,將其杖殺。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25《詐偽律》:373諸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準盜論(詐欺百端,皆是。若監主詐取者,自從盜法;未得者,減二等)。疏議曰:詐謂詭誑,欺謂誣罔。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一準盜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贓、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詐欺百端,皆是,謂詐欺之狀,不止一途。若監主詐取,謂監臨、主守詐取所監臨、主守之物,自從盜法,加凡盜二等,有官者除名。(《唐律疏議》,第398—399頁)

《唐律疏議》卷19《賊盜律》總282條,參見056同州奉先縣邑人發古家盜古物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從重判處。濮州僧巒以苦行民騙財,成為民病。其行為觸犯唐律詐欺官私以取財物的相關條款,依律,準盜論,最高50匹處以加役流。本案中,濮州史柏元封為釋民,將巒被杖殺。

118.京兆府鄠縣邑民殺妻案

案例輯錄

□公諱漢公,字用乂,弘農華人也。……又選授鄠縣尉。京兆尹始見公,謂之曰:開(聞)名久矣,何相見之晚也。且曰:邑中有滯獄,假公之平心高見,為我鞠之。到縣領獄,則邑民煞妻事。初邑民之妻以歲首歸省其副木,逾期不返。邑民疑之。及歸,醉而殺之。夜奔告於裏尹曰:“妻風恙,自以刃斷其喉矣。”裏尹執之詣縣,桎梏而鞠焉。訊問百端,妻自刑無疑者。而妻之副木冤之,哭訴不已。四年,獄不決。公既領事,即時客系,而去其械。間數,引問曰:者首何指?曰:東。又數,引問曰:自刑者刃之靶何向?曰:南。又數,引問曰:者仰耶?覆耶?曰:仰。又數,引問曰:者所用之手左耶?右耶?曰:右。即詰之曰:是則果非自刑也。如爾所説,即刃之靶當在北矣。民即叩頭曰:“罪,實某煞之,不敢隱。”遂以獄,正其刑名矣。(正議大夫守尚書刑部侍郎上柱國賜紫金魚袋鄭燻撰:《唐故銀青光祿大夫檢校户部尚書使持節鄆州諸軍事守鄆州史充天平軍節度鄆曹濮等州觀察處置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國弘農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户弘農楊公(漢公)墓誌銘並序》,《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鹹通008,第1036—1037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京兆府鄠縣(陝西户縣)邑民因醉而殺妻,並雲妻因患風恙自以刃斷其喉而,此案因此成為滯獄。楊漢公任鄠縣尉,通過推勘嫌犯供述的方法使罪犯供出實情,使積四年的疑案得以告破。查出實為該邑民殺妻,被獄正刑。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7《賊盜律》總256條,參見036吉州司户杜審言之子杜並懷刃吉州司馬周季重以救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京兆府鄠縣邑民因醉而無故殺妻,並雲妻因患風恙自以刃斷其喉而,依律此邑民當處斬刑。鄠縣尉楊漢公查出實為該邑民殺妻,該邑民被獄正刑,依法受到懲戒。

研究信息:王應瑄《從唐代姚文秀殺妻案看我國古代故殺人罪的罪名定義》(《法學評論》1985年5期)通過姚文秀殺妻案的斷例,研究了我國古代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罪名定義。黃正建《出土唐代墓誌與法律資料》(《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1輯,2017年,第184頁)指出:這是一條縣尉斷獄的很有名的墓誌資料,極其罕見地描寫了案件的詳情。陳璽、宋志軍:《唐代刑事證據制度考略》,《證據科學》2009年第5期,第607頁。

穆 宗

慶元年(821)

119.中貴人受宿州史李直臣貨數百萬為其贓罪申理案

案例輯錄

公諱僧孺,字思黯,隴西狄人。……穆宗即位,宰相稱其(生僧孺)能,遷庫部郎中,掌書命。召對與語,上德之,面賜五品。未幾,遷中丞。每對延英必移時,盡言天下事。有武將李直臣為宿州史,豪奪聚斂,以貨數百萬厚結權貴。公按之,為有者排,幾不勝。竟以詞堅理直,上意回,直臣乃得罪。由是上以清直知,又面賜金紫,拜户部侍郎。(李珏撰:《故丞相太子少師贈太尉牛公(僧孺)神碑銘(並序)》,《全唐文》卷720,第7406頁)

穆宗即位,〔牛僧孺〕以庫部郎中知制誥。其年十一月,改御史中丞。以州府刑獄淹滯,人多冤抑,僧孺條疏奏請,按劾相繼,中外肅然。慶元年,宿州史李直臣坐贓當,直臣賂中貴人為之申理,僧孺堅執不回。穆宗面喻之曰:“直臣事雖僭失,然此人有經度才,可委之邊任,朕貸其法。”僧孺對曰:“凡人不才,止於持祿取容耳。帝王立法,束縛雄,正為才多者。祿山、朱池以才過人,濁天下,況直臣小才,又何屈法哉?”上嘉其守法,面賜金紫。(《舊唐書》卷172《牛僧孺傳》,第4469—4470頁)

穆宗初,以庫部郎中知制誥。徙御史中丞,按治不法,內外澄肅。宿州史李直臣坐賕當,賂宦侍為助,獄上。帝曰:“直臣有才,朕貸而用之。”僧孺曰:“彼不才者,持祿取容耳。天子製法,所以束縛有才者。祿山、朱池以才過人,故天下。”帝異其言,乃止。賜金紫,以户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新唐書》卷174《牛僧孺傳》,第5230頁)

宿州史李直臣坐贓當,宦官受其賂,為之請,御史中丞牛僧孺固請誅之。上曰:“直臣有才,可惜!”僧孺對曰:“彼不才者,無過温飽食以足妻子,安足慮!本設法令,所以擒制有才之人。安祿山、朱沁皆才過於人,法不能制者也。”上從之。(《資治通鑑》卷242.唐穆宗慶元年十月,第7924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慶元年(821)十月,宿州史李直臣豪奪聚斂,坐贓當,中貴人受其貨數百萬為之申理,但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言請誅之,穆宗同意其請,李直臣最終被誅。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1《職制律》總136條,參見095婺州州將閻伯巧左右受賂解救永康縣吏杜泄案適用條款。

《唐律疏議》卷11《職制律》:145諸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己,以受所監臨財物論。疏議曰:率斂者,謂率人斂物。或以率人,以取財物,饋遺人者,雖不入己,並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若自入者,同乞取法。既是率斂之物,與者不有罪,其物還主。(《唐律疏議》,第189頁)

《唐律疏議》卷11《職制律》總138條,參見007中書令褚遂良抑買中書譯語人史訶耽(擔)宅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部分是。宿州(安微省宿州市)史李直臣坐贓當,中貴人受其貨數百萬為之申理,構成受人財為之請罪,依律坐贓論加二等,最高可處流刑2500裏。本案中,中貴人未受任何懲罰,嚴重違律。李直臣豪奪聚斂,以貨數百萬厚結權貴,依律,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以受所監臨財物論罪,強乞取者,準枉法論,最高15匹可處絞刑。本案中,因御史中丞牛僧孺固請依法懲處李直臣,穆宗將其誅殺,屬於依法判案。

研究信息:謝星:《唐代受賄罪研究——基於現代刑罰的視角》,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74頁。

慶二年(822)

120.鎮海軍將王國清謀伏誅案

案例輯錄

曆元年正月乙丑,隴西董氏子復自金陵護先君史公柩歸京師。……史諱岌,字不危。皇朝將作丞贈將作少監欽之孫,蘇州史楹之元子。……史明博識,好讀書,業左氏椿秋何論,一一窮聖人奧旨。貞元中,以天屬拜懷州史,自懷改州司馬,繇司馬遷史。史常慕子產行事,得寬锰到,民吏恐,不浹歲而政成於。時將王國清作曾吳,人將掠州庫。州吏恆怯四散,逃墉竄竇,各奔其屬。獨史神貌不擾,叱於吏曰:彼狂賊也,不訖當誅。胡若之耶?命左右闔州扉,設御。果如史言。卒完其庫。時廉察使亦嘉之,竟不為薦奏。豈非命耶?史秦人,為澤國氣所中成疾。慶四年四月十八,終州廨宅。(季鄉貢士董撰:《唐故朝散大夫守史賜紫金魚袋隴西董公(岌)慕銘並序》,《唐代墓誌彙編續集》,歷001,第869頁)

慶二年〕九月戊子朔,浙西大將王國清謀叛,觀察使竇易直討平之,同惡二百餘人並誅之。韓充李㝏男源、樞、瀹等三人,斬於西市;㝏妻馬氏、小男本、女汴酿陪於掖。(《舊唐書》卷16《穆宗本紀》,第499頁)

慶二年七月,汴州將李齊逐其帥李願,〔宣州史、宣歙池都團練觀察等使竇〕易直聞之,出官物以賞軍。或謂易直曰:“賞給無名,卻恐生患。”乃已。軍士已聞之。時江、淮旱,谁遣,轉運司錢帛委積不能漕,州將王國清指以為賞,諷州兵謀。先事有告者,乃收國清下獄。其數千,大呼入獄中,篡取國清而出之,因大剽。易直登樓謂將吏曰:“能誅為者,每獲一人,賞十萬。”眾喜,倒戈擊滦挡,並擒之。國清等三百餘人,皆斬之。(《舊唐書》卷167《實易直傳》,第43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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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作者:麼振華 類型:科幻小説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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